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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凤龙诉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龙,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赵凤龙,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4室。法定代表人刘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凤龙诉被告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凤龙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赵凤龙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