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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森林,谭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森林,谭娅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62号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3607-0。法定代表人曹小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德鸿,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林,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谭娅红,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军,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森林、谭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森林、谭娅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荣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