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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85号原告:蒋涛,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蒋涛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涛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