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交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交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中止审理,并于2015年2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5月12日,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8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文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早上,被告人宁某甲驾驶制动系、转向系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定要求的浙08/60685手扶变型机从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官庄村出发,前往龙游。早上6时07分许,宁某甲驾车沿新3**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百灵路路口时,违反红灯时禁止通行规定,遇红灯进入路口,与自北往南由邹荣良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邹荣良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邹荣良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衢州市交警支队衢江大队认定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宁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早上,被告人宁某甲驾驶制动系、转向系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定要求的浙08/60685手扶变型机从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官庄村出发,前往龙游。早上6时05分许,宁某甲驾车沿新3**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百灵路路口时,违反红灯时禁止通行规定,遇红灯进入路口,与自北往南由邹荣良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邹荣良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邹荣良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衢州市交警支队衢江大队认定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人张某、宁某乙、黄某、邹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宁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俊健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傅雪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