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金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金方。原审起诉人杨金方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郭村村民委员会重新向法院出具证明信,证明王锡和在东郭村有两处房产,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凤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对杨金方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杨金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金方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杨金方如认为其申请执行王锡和一案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并可依法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玉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