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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云龙与魏引辉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云龙,魏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雷云龙,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魏引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雷云龙与被执行人魏引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引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云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引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魏引辉名下的银行存款249.7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引辉名下的起亚牌小汽车(车牌号Bxxxx),因无法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引辉持有���深圳市金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5%的股权、深圳市安佳拉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深圳市金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的股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引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