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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黎科与韩仲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科,韩仲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黎科,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南宁市,现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韩仲侃,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科与被执行人韩仲侃(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CQXX**日产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目前无法实际控制。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8,800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