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马某、王某丙、王某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马某,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540号原告王某甲,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热力总公司工人。被告王某乙,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环水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某丙,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五星鞋厂退休职工。被告王某丁,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物业管理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马某、王某丙、王某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