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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少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少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姜某甲,男,201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乙,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姜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