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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7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刘安全、孙建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刘安全,孙建军,刘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7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安全。被执行人孙建军。被执行人刘恩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刘安全、孙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坊法执字第795-1号执行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建军的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案情需要扣划被执行人孙建军银行存款,遵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现就存款暂时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建军在银行部门存款6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