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曾锦财与重庆润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友套装门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锦财,重庆润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友套装门加工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030号原告曾锦财,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昌刚,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身份律师,单位地址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润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17层d3号。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友套装门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组。委托代理人宋飞,重庆润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身份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单位地址重庆润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曾锦财诉被告重庆润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旺公司)、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友套装门加工厂(以下简称贤友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润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斌鑫世纪城A2栋11-6,被告贤友加工厂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5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润旺公司、被告贤友加工厂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而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