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伟珍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珍,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博法民一��字第523号原告林伟珍,女,汉族,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张丽清,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曙光路**号江山美苑**栋(*楼)。法定代表人杨成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立红、曾文涛。原告林伟珍诉被告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永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其村小组分得有一块位于罗阳镇的土地,建筑了4层的楼房,面积共198平方米,于2012年建成使用,被告在原告的旁边开发建设商住楼,推广名为华基江山美苑,其二期A地块工程主体基地与原告的住房只有3.74米,化粪池基地仅有1米的距离,2013年7月份,被告的楼房施工时在没有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采取敞开式的开挖地基,深度有4米多,加之施工期间大雨频繁,地质下沉,挖桩时巨大的震动,已经危及了原告的住房,造成原告的住房有轻微倾斜,墙壁、地板及房梁都有不同程度的破裂,共有56处裂缝,致厕所天花板因破裂而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一开始说房屋鉴定报告出来再说,原告于2014年5月委托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已作出原告的房屋的损坏是由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的结论,原告的新房屋已变成基本完好房,房屋折旧变为只有六成新,需要维修才能住人,原告已把鉴定报告送给被告,要求被告按房屋损坏的折旧率来赔偿,但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施工没���做好防护措施造成了原告的房屋损坏,由新房变成基本完好房,现只有6成新,需要维修才能居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17条,《物权法》第91条、92条,《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15条、第20条等有关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坏的相关损失,原告的房屋自被被告施工时损坏已经有一年多了,被告却分文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侵权行为致原告房屋损坏的赔偿款暂定160000元,房屋损坏鉴定费6900元。上述费用共166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的损坏是答辩人所致,其诉讼请求的赔偿不应得到支持。通常房屋损坏有两个方面,一是自身质量问题,二是外在因素所���,被答辩人根本无法证明其房屋损坏是答辩人项目施工所致。二、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房屋无任何质量问题,而恰恰相反,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房屋很明显存在诸多质量隐患或质量缺陷,这才是其房屋出现目前诸多损坏的根本原因。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星鉴字(2014)第M0083号)第5页显示,该房屋是六无产品,即无勘察、无建筑设计、无结构设计、无其它专业设计、无监理、无验收合格质量保证,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经过的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结构设计,由无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施工,无竣工验收等。且该报告原因分析部分也多表明是其自身质量问题。二、2013年12月23日,被答辩人的村民小组应被答辩人的要求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3)第SW0788-2号)的损坏原因分析为:“该房屋损坏为房屋自身原因引起,未发现有因外界施工引起的损坏现象。”被答辩人房屋目前的损坏状况,可能是发生在答辩人项目施工后,也可能是在答辩人项目施工前就己存在,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其房屋在答辩人项目施工前无任何损坏。三、中星鉴定报告并不能证明其房屋损坏是由答辩人项目施工造成的,即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其房屋损坏与答辩人项目施工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中星鉴定报告的现场检查结果及房屋损坏原因具体分析,根本不能得出被答辩人房屋出现的损坏是由答辩人项目施工造成的。被答辩人在起诉中认为“中星公司已做出原告的房屋的损坏是由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的结论”,完全是曲解了该报告,进行断章取义。1、根据中星���定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结果以及结构分析原理,可以排除被答辩人房屋出现的损坏是由答辩人项目施工造成的。2、中星鉴定报告中的关于房屋损坏原因具体分析,表明造成房屋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答辩人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不是答辩人项目施工所造成。(1)中星报告关于第①、②、③、⑤项损坏的原因分析,已表明主要原因是墙体及抹灰层或砌体与结构梁柱间不同材质因膨胀系数不一致受温度变化而致温度裂缝,这一分析结论已明确表明产生该第①、②、③、⑤项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答辩人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而不是答辩人项目施工所造成的。(2)虽然中星鉴定报告中的关于房屋损坏原因分析中,对第②、③项损坏“不排除外界施工对其发展有促进作用”,但是,这也没有得出“答辩人项目施工对其发展肯定有促进作用”的结论,更加不能就此��得出“被答辩人房屋损坏是答辩人项目施工造成的。”(3)中星鉴定报告对于第④项“部分墙面瓷砖的水平裂缝和地面瓷砖的东西向裂缝,主要因为外界施工所致”,这结论也很明显站不住脚,不符合建筑常识。主要理由如下:中向鉴定报告对于第④项部分墙面瓷砖的水平裂缝和地面瓷砖的东西向裂缝;判断主要原因为外界施工所致,该鉴定报告没有经过详细分析,得出这一结论是过于粗糙的,是没有事实和理论依据的。因此,第④项部分墙面瓷砖的水平裂缝和地面瓷砖的东西向裂缝,原因是房屋自身质量不过关造成的,不是答辩人项目施工所致。该鉴定报告就第④项损坏的原因分析不符合建筑常识,不具有说服力。3、关于中星鉴定报告综述部分关于“答辩人项目主体工程及化粪池开挖对被答辩人房屋上部结构损坏现象的产生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结论,���有依据,且逻辑推理混乱,明显与报告的现场检查结果以及前面就每一项具体损坏的原因的详细分析是相矛盾的。因此,其综述结论不可采信。4、答辩人项目主体工程及化粪池开挖完全符合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要求,答辩人施工时已做足保护措施,根本不会影响被答辩人房屋。根据中星鉴定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结果以及结果分析原理,也完全可以排除被答辩人房屋出现的损坏是由答辩人项目施工造成的(详见前面第1点分析)。四、即便如中星鉴定报告损坏原因具体分析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1、即便按照中星鉴定报告损坏原因具体分析所述,也仅有第④项“部分墙面瓷砖的水平裂缝和地面瓷砖的东西向裂缝,主要原因为外界施工所致”而第①、②、③、⑤项损坏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依法也仅应当对该第④项损坏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主要原因的诸多外界因素之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对该第④项损坏承担全部责任,更不应该对其他与答辩人项目施工无关的其他损坏也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退一步说,即便按照中星鉴定报告综述部分“答辩人项目主体工程及化粪池开挖对被答辩人房屋上部结构损坏现象的产生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所述,这只能证明被答辩人房屋损坏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该房屋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答辩人项目的施工只是起次要作用的无数外界因素之一。根据原因力比例大小的判断原则,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同时按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原则的多因一果的侵权类型的责任划分原则,被答辩人也仅承担该房屋损坏的次要责任。而且,即便如此,答辩人项目施工的作用力有多大,是否与其房屋损坏之间必然有因果关系,该份报告并没有确定,仅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样的含糊字眼,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其房屋全部损坏的100%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屋座落在博罗县罗阳镇,该房屋为一栋四层的框架结构建筑,主体以钢筋混凝土柱、梁、板等承重构件共同承重,180MM厚砖墙围护及分隔,于2012年建成交付使用,现为住宅使用,建筑面积198平方米。2013年7月,被告开发的华基江山美苑二期A地块工程主体及化粪池基坑开挖在原告房屋南面距离约3米处施工。不久,原告发现房屋墒壁、地板、房梁等出现不同程度裂痕,原告因此认为是被告施工不发当造成,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无果。2014年1月6日,经原告所在的博罗县罗阳镇XX小组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该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3)第SW0788-2号),意见为原告房屋损坏为房屋自身��因引起,未发现有因外界施工引起的损坏现象,该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员签名。2014年6月23日,经原告自行委托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星鉴字(2014)第M0083号),意见是评定原告房屋为:“基本完好”。但处理建议为应对该房屋出现损坏的部位进行维修处理。同时房屋的损坏主要表现在:1、梯间部分墙体抹灰层的水平和不规则开裂现象,主要原因为墙体抹灰层的温度收缩所致;2、门窗框附近墙体抹灰层的水平裂缝和不规则裂缝,主要原因为门窗洞口为墙体的薄弱位置,墙体的温度变化产生的水平推力与门窗的约束形成大于墙体抗剪能力所致,不排除外界施工对其发展有促进作用;3、部分墙体抹灰层的水平裂缝和不规则开裂现象及墙与梁交接处的水平裂缝和部分梁身的竖向裂缝,主要原因为墙体抹灰层温度收缩和墙体与��为两种不同材料的温度线膨胀系数不一所致,不排除外界施工对其发展有促进作用;4、部分墙面瓷砖的水平裂缝和地面瓷砖的东西向裂缝,主要原因为外界施工因素所致;5、天面板板面的不规则开裂现象,主要原因为天面板砼面层温度收缩所致。综上所述,……由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紧邻该房屋开挖化烘池基坑,且房屋临施工工地侧发现有多处开裂损坏现象,对该房屋上部结构及地基基础造成一定的扰动,故华基·江山美苑二期A地块工程主体及化粪池基坑开挖工程施工对该房屋上部损坏现象的产生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出现二个不同的鉴定报告,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博罗县房屋安全鉴定所对房屋损坏原因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5月13日经现场勘查后回复本院,认为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比较客观、公正。本院据此委托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5年7月2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博价鉴字(2015)481号),总共修复费用为30465元。经质证,原、被告无提出部分异议,本院将原、被告意见综合后反馈给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该中心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关于博价鉴字(2015)481号的相关说明》,认为《价格鉴定结论书》遗漏鉴定项目三项,计款1420元。所以《价格鉴定结论书》总价应为31885元。并针对中星鉴定报告中提到的:1、梯间部分墙体抹灰层的水平和不规则开裂现象,主要原因为墙体抹灰层的温度收缩所致在《价格鉴定表》的序号为二、四、六、八项,本院根据该表,计款为8017元。2、天面板板面的不规则开裂现象,主要原因为天面板砼面层温度收缩所致在《价格鉴定表》的序号为九项,本院根据该表,计款为9902元。本院��为,本案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房屋是否损坏,被告对损坏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房屋是否损坏。对该房屋是否损坏,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和被告各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二份鉴定报告结果不相同。对二份鉴定报告,因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不符合鉴定要求,所以对该鉴定报告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委托的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有鉴定人员签名,且该报告在本院委托博罗县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过程中,博罗县房屋安全鉴定所意见亦是认为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比较客观、公正,原、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本院采纳该鉴定报告,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坏与被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该房屋的修复���用,本院委托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修复费用为31885元,该修复费用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但该款应减除中星鉴定报告中认为不属被告损害部分17919元。余下13966元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该鉴定报告价格过低及少鉴定4352元、赔偿房屋耐久性影响损失2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租60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房屋损坏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因果关系,因原告房屋是外界施工造成,当时不止其工地施工,所以其只赔偿该鉴定报告中与其有关1810中的20%,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林伟珍199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9元,鉴定费2000元,合共3819元。由原告1909元,被告1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