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川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冯跃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川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34号申请人石家庄川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跃飞。申请人石家庄川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282752号(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宁波珂健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鑫达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3日、票据到期日2015年4月13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川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