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丰泽区华虹皮革商行与泉州市信森服饰包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泽区华虹皮革商行,泉州市信森服饰包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06号原告丰泽区华虹皮革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林长江(系商行经营者,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泉州市信森服饰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慕永霞,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丰泽区华虹皮革商行与被告泉州市信森服饰包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原告丰泽区华虹皮革商行名称错写成“泉州市丰泽区华虹皮革商行”造成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泽区华虹皮革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泽区华虹皮革商行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