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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志雄与黄志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雄,黄志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72号原告朱志雄,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215。被告黄志鹏,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33。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雄诉被告黄志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雄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雄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志雄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