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立上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汉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巿沙窝神塘街。法定代表人龚余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巿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良信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标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37-1号民事裁定,驳回良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良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良信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劳务费8541528元,扣除质保金和未完工款项,实际下欠标胜公司7128元。标胜公司恶意虚假诉讼,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已立案受理的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被上诉人标胜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胜公司请求判令良信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349712元。该请求是否成立,有待于实体审查确定。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以标胜公司主张的2349712元作为确定诉讼标的额的依据。因案涉工程位于鄂州市××湖经济开发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良信公司诉标胜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