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华与向东、陈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向东,陈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57号原告陈华,男,生于1963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向东,男,生于1956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陈华云,女,生于1956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向东、陈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向东、陈华云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3000000元为限。原告陈华以其位于广安市广福办事处紫金巷36号1-1、2-2号两块土地使用权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向东、陈华云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30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