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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门光忠与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光忠,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724号申请执行人门光忠。被执行人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福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门光忠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进入执行程序,其名下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后经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字(2015)第1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