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XX强诉张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张艳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58号原告:XX强,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张艳秀,女,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代绍生(被告丈夫),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XX强诉被告张艳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艳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强撤回对被告张艳秀起诉。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奕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