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与大连澳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大连澳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海洋,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连澳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孛兰路北段6号1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思军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澳康药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澳康药业有限公司已将欠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连澳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