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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诉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贵州通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普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通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普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诉保字第28号申请人贵州通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紫江花园。法定代表人陈秋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天津普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78号525室。法定代表人崔爱国,董事长。申请人贵州通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普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普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普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33,3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费3687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