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海瑞与福建省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瑞,福建省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许海瑞,男,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鲍珊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海瑞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23400元。因被执行人福建省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沙县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L1地块的房地产(沙房权证字第20122713、20132714、20123058、201230**号)正在拍卖中,短期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沙劳仲案(201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河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