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夏日与颜国志、于学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日,颜国志,于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夏日。被执行人:颜国志。被执行人:于学才。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日与被执行人颜国志、于学才(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