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子苓与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鹏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苓,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鹏,张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李子苓。委托代理人张友山,一般代理。被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碧海长住6-103。法定代表人吴鹏,职务:经理。被告吴鹏。被告张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苓与被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吴鹏、被告张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竺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