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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宝星与深圳市三围股份合作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星,深圳市三围股份合作公司,刘忠,李茗,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43号原告陈宝星,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三围股份合作公司,地址(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130。法定代表人陈国伟。被告委托代理人任维亮,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K31734854。法定代表人黄耀东。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星诉被告深圳市三围股份合作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锐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