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与韦雪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乐民镇青龙街。负责人梁少非,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日鑫,副主任。被告韦雪源,农民。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诉被告韦雪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深思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朱深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