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刘XX与被告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蒋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刘XX,男。委托代理人王德裕,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曾用名陈X,男。原告刘XX与被告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国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亚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王德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被告蒋X于2011年11月26日与原告申新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原告位于滨河路134号的楼房用于开宾馆。该合同约定:“……二、租赁时间:从2011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7日共8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三、付款方式:每年的11月27日付清当年的租金。”可被告蒋X在签订合同后只交付了二年(即2011年和2012年)的租金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无理拒付房屋租金,为此原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7日以快递方式给被告送达了《收租函》,要求被告及时支付租金,否则收回租房使用权,但被告至今置之不理。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要求被告支付二年房租金柒万元给原告。2、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刘XX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3、收租函及其送达回执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蒋X未予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亦可根据其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缺席判决。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举证的证据均系书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1月26日原告刘XX与被告蒋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原告位于道县县城滨河路134号的楼房用于开宾馆。该合同主要内容:“……二、租赁时间:从2011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7日共8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三、付款方式:每年的11月27日付清当年的租金”。被告蒋X在签订合同后共交付了二年(即2011年和2012年)租金给原告刘XX,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拖欠房屋租金,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给被告送达了《收租函》,以书面形式要求被告足额支付租金,但被告一直分文未予交纳。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蒋X拖欠租金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付所欠原告刘XX的租金。故对原告刘XX要求被告蒋X支付租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X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经原告刘XX催告后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刘XX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刘XX2013年、2014年房租70000元整。二、解除原告刘XX与被告蒋X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国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