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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向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向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2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委托代理人凌大力,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某某,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大雁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本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