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边静诉被告耿百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87号原告边某,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耿某某,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边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