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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边静诉被告耿百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87号原告边某,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耿某某,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边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