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东连与赵胜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连,赵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黄东连,农民,被执行人赵胜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东连与被执行人赵胜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4175元。本案在立案执行前,因广西大新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赵胜新、林英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依法对该案赵胜新、林英连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现尚在拍卖中。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我院又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赵胜新的财产情况,除了进入拍卖程序的房产外,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胜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胜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按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