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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2015)德刑初字第187号程飞 杨飞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杨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飞,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飞,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馆乡康家村3组5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飞、杨飞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飞、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程飞、杨飞到德江县共和镇上坪村岩门组销售棉被过程中,到被害人杨某某家讨水喝,闲聊中谈到低保问题,程飞发现杨某银老实,便谎称自己叫张某,楠杆乡人,有个叔叔是德江县民政局局长,能够帮助办理高额低保。为取得杨某银信任,杨飞以卖烟为由出门后,伪装程飞所说的叔叔,与程飞通电话,表示愿意帮助杨某银办理高额低保,但要求杨某银购买程飞载去的8床棉被,需要缴纳5600元作为办理低保的相关费用。杨某银信以为真后,按照程飞所提要求,以3040元购买程飞载去的8床棉被,并付给程飞5600元作为办理低保的费用。被告人程飞、杨飞从杨某银处骗取8700元后,程飞分得4700元,杨飞分得4000元。案发后,已足额退还被害人杨某银。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飞、杨飞在庭审中亦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程飞、杨飞的供述,被害人杨某银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收据、领条,抓获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飞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能够帮助74岁的杨某银办理高额低保相利诱,骗取杨光银8700元现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行为积极,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并足额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并参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飞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二、被告人杨飞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牟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