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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卢成法与董学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法,董学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卢成法。被告:董学裕。原告卢成法为与被告董学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成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学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成法起诉称:1999年,被告董学裕向原告借款23500元,2000年2月2日,被告董学裕偿还了5000元,2000年9月12日,被告董学裕偿还了3000元,2001年1月19日,被告董学裕偿还了4000元,余款65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元,加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时间从2000年开始。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董学裕偿还借款6500元。被告董学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2月13日,被告董学裕向原告卢成法借款23500元,2000年2月2日,被告董学裕偿还了5000元,2000年9月12日,被告董学裕偿还了3000元,2001年1月7日,被告董学裕偿还了5000元,2001年1月19日,被告董学裕偿还了4000元,余款6500元至今未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及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学裕欠原告卢成法借款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董学裕偿还借款6500元,合法有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学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学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成法借款6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董学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王海冰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苏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