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民二清(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大岭山祥兴纸品厂,东莞市新利亨灯饰有限公司,肖治国,李武英,庄裕钗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二清(算)字第2号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祥兴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谢柱坤。委托代理人宋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利亨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肖治国。第三人李武英,女,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身份证号码:×××3204。第三人庄裕钗,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2330。第三人肖治国,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祥兴纸品厂(下称祥兴纸品厂)向本院申请东莞市新利亨灯饰有限公司(下称新利亨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东一法民二清(预)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清算申请。因被申请人已经在2011年10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未能获取其任何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被申请人的股东也没有向本院提供清算所需的资料。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利亨灯饰有限公司的状况无法进行清算,依法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东莞市新利亨灯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东莞市新利亨灯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祥兴纸品厂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廖 敏代理审判员 贺文洁人民陪审员 温沛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晓华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