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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与吴川市梅录名记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吴川市梅录名记汽车修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负责人郭峰。被告:吴川市梅录名记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谭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诉被告吴川市梅录名记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负担。审判员 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辰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