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高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徐伦,该公司董事长。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务866024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