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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142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