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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台儿庄支行与李瑞琦、赵培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台儿庄支行,李瑞琦,赵培培,赵俊峰,赵夫国,赵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台儿庄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被执行人李瑞琦,成年,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赵培培,成年,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赵俊峰,成年,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赵夫国,成年,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赵彪,成年,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瑞琦、赵培培、赵俊峰、赵夫国、赵彪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瑞琦、赵培培、赵俊峰、赵夫国、赵彪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