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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光强与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徐再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强,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徐再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560号原告王光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山村,组织机构代码20339645-5。负责人徐再平,该矿矿长。被告徐再平,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强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徐再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徐再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光强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