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徐光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秀,徐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837号申请执行人徐光秀,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徐光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光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光耀的存款人民币728864元。不足之数,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徐光耀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