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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军与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杨军,居民。被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169号。法定代表人:苏红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XX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