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那马村村民小组,百色矿山机械配件经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那马村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百色矿山机械配件经销公司申请执行人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那马村村民小组与执行人百色矿山机械配件经销公司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