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挺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挺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880号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魁星楼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客服部经理,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129号5-3-3。被告张挺宇,男,1979年9月4日出生,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香醇波尔多鸿苑**#4-2-1。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挺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立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