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华玉峰与沈普军、沈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沈某某,沈某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阳(受华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被告沈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沈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沈某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华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逸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