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朝刚与滁州市永亨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刚,滁州市永亨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张朝刚,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永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1393806-6。法定代表人:李玉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85262146-4。负责人:陆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刚与被告滁州市永亨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张朝刚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朝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张朝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