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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灿与邓斌、张敬辉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邓斌,张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刘灿。被告邓斌。被告张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灿与被告邓斌、张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灿承担。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亦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