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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少雄与邱海东、杨惠霞、邱荣辉、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雄,邱海东,杨惠霞,邱荣辉,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667号原告林少雄,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嘉文、李靓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海东,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杨惠霞,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邱荣辉,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被告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泉州。法定代表人邱丽萍,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林少雄与被告邱海东、杨惠霞、邱荣辉、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并有部分还款行为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林少雄负担。审 判 长  张达惠审 判 员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