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诉前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因与杨兴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杨兴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诉前保字第18号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住所地:凉州区四坝镇寨子村。负责人李义德,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兴辉。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杨兴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我院对被申请人杨兴辉在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鲜支行的存款48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其合法权益免遭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兴辉在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鲜支行的存款在48000元限额内依法予以冻结。保全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如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