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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郑凤强与刘峰、刘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强,刘峰,刘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郑凤强,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峰,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永祥,男,1962年9月28日,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强与被告刘峰、被告刘永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凤强伤情尚未恢复,需要等待评残,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故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凤强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