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俊学与双辽市王奔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杨建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学,双辽市王奔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杨建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于俊学,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王奔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杨建伟,男,住双辽市王奔镇光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俊学诉被告双辽市王奔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杨建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俊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俊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俊学撤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智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