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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张氏与梅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张氏,梅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730号申请执行人马张氏,女,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梅建军,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马张氏与被执行人梅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363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蚌民一终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中36361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琳